天津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47831号
原告天津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天津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哲,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天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但本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魏惜和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蔺波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吴超
附:法律释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备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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