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辰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天津辰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3执3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辰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辰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作出的(2017)津仲裁字第065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2执109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公告送达仲裁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监理费210000元,支付延期监理费用482533.61元,担负仲裁费8415元、公告费1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其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予以冻结,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汽车、无股权、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依法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