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3执318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辰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辰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作出的(2017)津仲裁字第065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2执109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