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3471号
原告:佛山高明顺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三洲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12207149W。
法定代表人:霍德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刚,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路**10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72343308J。
法定代表人:武文超,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天津市河**气象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40120352X9。
法定代表人:马华山,职务:院长。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诉讼请求由384615元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预收案件受理费3535元,退回原告3510元。
审判员 刘建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