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212号
申请人: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太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45679214E。
法定代表人:张凤,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仪封洼子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687230012U。
法定代表人:李晓燕,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路三号10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72343308J。
法定代表人:武文超,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经理。
申请人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函提供担保,请求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3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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