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5449号之二
原告:天津九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德锦里16号楼2601。
法定代表人:宋敏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菲,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路三号109-8。
法定代表人:武文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玲,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玲,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天津九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九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9元、保全费4252元,由天津九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