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民终2410号
上诉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6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出新证据,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6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3元,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59.23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吉堂
审判员 王润生
审判员 刘 芳
法官助理孔娇阳
书记员郭弋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