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4行初96号
原告诉被告认定工伤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邹一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晓静、赖如星,第三人梁要的委托代理人史文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收到被告作出的决定书,该决定书告知了起诉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被告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编号:S112019320190181《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当日,被告将决定书送达原告,原告收到该决定书后未提出行政复议。2020年8月3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决定书。
驳回原告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酒 源 人民陪审员  文欣星 人民陪审员  高勇梅
书 记 员  高瑾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