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百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400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2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程亚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葛市百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秦公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石峰亮,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葛市百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159097.02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长葛市百斯特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股权、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银行账户中有存款994元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159097.02元,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994元,被执行人剩余未履行标的为1158103.0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40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闫志勇
审判员  杨 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