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控阀门执行器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567846576D,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墩留村国道G34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H5JG4X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Q8NJ81,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富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KGFG05,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控阀门执行器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富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03执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炯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