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终3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24-1-19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璇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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