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民再2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生态城建设公寓9号楼1层137房间。
法定代表人:孙若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一,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由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杨,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恒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二机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2民终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黑民申5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广源恒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若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一、被申请人齐二机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张白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源恒信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改判齐二机床公司给付拖欠监理费23.5万元,赔偿利息7990元。事实及理由:(一)广源恒信公司与齐二机床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对拖欠监理费情况予以确认,广源恒信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本案属于欠款纠纷,不是委托监理合同纠纷,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案涉工程已于2012年12月经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齐二机床公司从未就移交监理资料与广源恒信公司进行磋商,其以广源恒信公司未移交监理资料为由拒付监理费的抗辩不应得到支持。(四)广源恒信公司在二审期间举示了二厂技校教学楼、食堂、泵房的监理资料,二审法院并未采信。
齐二机床公司辩称,广源恒信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全部义务,部分工程的监理工作没有完成,且没有能够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因缺少工程验收的必要条件,而导致案涉工程至今无法完成验收。因此,我方有权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价款。事实及理由:(一)其与广源恒信公司共签订了三份技校工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但至今其只收到了技工学校教学楼、食堂两个工程的监理资料,另外1份关于技工学校电缆敷设、锅炉房除灰间、二层宿舍改造、厂区道路运动场及外网工程的监理资料广源恒信公司没有提供。(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其有法定的抗辩权。在广源恒信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或者其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其有权拒绝履行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权利。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广源恒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本案一、二审判决。
广源恒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决齐二机床公司给付拖欠监理费23.5万元;(二)赔偿利息损失799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4月1日,齐二机床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广源建设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市广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齐二机床公司委托齐市广源恒信公司作为监理人对齐二机床公司技工学校食堂工程进行监理,监理费依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执行,支付方式为:合同生效支付30%,主体封闭支付40%,余款工程竣工一周内付清。2012年12月6日,齐二机床公司与齐市广源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双方就齐二机床公司技工学校教学办公楼、食堂、电缆敷设、锅炉房除灰间、二层宿舍改造、校区道路运动场及外网工程的监理费达成如下协议:按国家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计费标准的40%计取本工程的监理费,计人民币38.5万元,支付方式等其他事宜仍按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履行过程中,齐二机床公司分两次支付给齐市广源公司监理费10万元。2014年11月4日,齐二机床公司与齐市广源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协议内容为:齐市广源公司承监的工程项目已于2012年12月30日全部完成,目前尚有28.5万元监理费未支付,双方协议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将余款付清。协议签订后,齐二机床公司又支付齐市广源公司5万元,尚欠23.5万元未支付。另查明,齐市广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企业名称变更为黑龙江广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26日,该公司名称再次变更为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源恒信公司对齐二机床公司技工学校教学办公楼、食堂、电缆敷设、锅炉房除灰间、二层宿舍改造、校区道路运动场及外网工程的监理,没有向齐二机床公司交付监理资料等书面手续,上述工程一直未进行验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广源恒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45元,由广源恒信公司负担。
广源恒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齐二机床公司给付其欠款本息242990元。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是广源恒信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涉案工程的监理义务。双方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四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此项规定表明监理人有向委托人提供相关监理资料的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上述规定,说明完整的档案及管理资料,是工程验收的必备条件。现因广源恒信公司未向齐二机床公司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致使案涉工程缺少相应的监理资料未能验收,齐二机床公司的合同目的未实现。此足以说明广源恒信公司未完全履行案涉工程的监理义务。关于齐二机床公司作出的对广源恒信公司支付相应监理费的承诺,其前提是广源恒信公司向齐二机床公司提供完整的案涉工程监理资料,而不是对广源恒信公司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认可。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45元,由广源恒信公司负担。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在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广源恒信公司与齐二机床公司在本院主持下,进行了监理资料移交(移交单及监理档案目录附卷)。齐二机床公司接收案涉监理资料后提出技工学校教学楼、食堂两个工程的监理资料不完整,技工学校电缆敷设、锅炉房除灰间、二层宿舍改造、厂区道路运动场及外网工程的监理资料部分缺少。广源恒信公司称因齐二机床公司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未向其提供有关施工文件,导致附属零星工程的监理资料无法完成。综合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意见,本院认定广源恒信公司提供的案涉附属工程的监理资料确有少部分缺失。其他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齐二机床公司与广源恒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齐二机床公司分两次支付广源恒信公司监理费10万元,2014年11月4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齐二机床公司又支付5万元,另外,案涉工程已被齐二机床公司接收并已投入使用。上述行为均表明齐二机床公司认可了广源恒信公司对案涉工程所进行的监理工作。虽然案涉附属工程监理资料少部分缺失,但缺失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应认定为广源恒信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存在瑕疵,并不足以认定构成合同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齐二机床公司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给付拖欠监理费的责任,一、二审判决相关事实认定确有错误,应予纠正。因广源恒信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有瑕疵,基于公平原则,应在合同约定的数额内予以适当扣除。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亦不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相对方存在违约过错,故广源恒信公司关于欠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源恒信公司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2民终956号民事判决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
二、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剩余监理费1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45元,由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89元,由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45元,由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89元,由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伟宏
审 判 员 赵敬贤
审 判 员 徐世敏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于 莹
书 记 员 王艺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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