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哈尔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204民初1482号
原告: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G6250T,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24-1-1901。
法定代表人:张艳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玲,龙沙区滨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该公司分公司经理。
被告:**哈尔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688892341Y,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东侧工会胡同。
法定代表人:朱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志仓,该公司副董事长。
原告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广源公司)与被告**哈尔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商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广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玲、赵娜、被告温商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志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温商房地产公司立即给付监理费1552424.89元,利息65713.6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至本金给付完毕时止。具体方式为:以1365478.29元为本金按每年3.85%自2021年2月13日暂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合计1618138.53元;2.拍卖位于铁锋区联通名苑1号商服楼00单元01层03号、铁锋区联通名苑2号商服楼00单元01层04号的两处房产,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温商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1年开始,温商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新浦家园小区和联通名苑小区,将两个小区监理工作委托给天津广源公司。天津广源公司按照相关规范和约定,圆满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但温商房地产公司仅给付了一部分监理费。经双方对账,新浦家园小区截止2022年4月21日尚欠监理费158877.6元,联通名苑小区尚欠监理费1393547.29元,合计1552424.89元。双方就联通名苑小区1393547.29元于2020年5月2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温商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2月12日前给付天津广源公司监理费1365478.29元,联通名苑三期保证金余款28069元在实际竣工日(2020年12月31日)二年后付清,温商房地产公司另以位于铁锋区联通名苑1号商服楼00单元01层03号、铁锋区联通名苑2号商服楼00单元01层04号的两处房产抵押给天津广源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经天津广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温商房地产公司辩称,对于天津广源的诉求其有异议:1.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主要就联通名苑1、2、3期的监理费作出约定,双方达成的协议金额为1365478.29元,经双方同意将其两处商服抵押。因**哈尔市住建局与其公司于2020年4月7日签订了协议,回购房源464套,当时约定一个月内付款50%,但政府因各种原因至今未付款,如今年7、8月给付一部分房款,可优先支付天津广源公司的监理费用。关于天津广源公司主张的利息部分不同意支付,因协议当中没有约定;2.新浦家园和联通名苑是两个不同的项目,不能在一起结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津广源公司与温商房地产公司自2011年开始合作,双方分别于2011年9月1日、2014年6月12日、2019年6月4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联通名苑小区一、二、三期工程的监理工作委托给天津广源公司。2020年5月25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温商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2月12日前付清尚欠联通名苑项目一、二、三期的监理费1393547.29元,且温商房地产公司将联通名苑1号商服楼00单元01层03号及联通名苑2号商服楼00单元01层04号的两处房产抵押给天津广源公司,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同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后期待甲方(温商房地产公司)依约付清监理费用后三日内,乙方(天津广源公司)负责将抵押房屋进行解押。如不能按时解押,则按监理费总额1393547.29元的2‰日利息计算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此费用,乙方有权对此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多出的金额退还给甲方”。
另查,2010年8月7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温商房地产公司新浦家园工程的监理工作委托给天津广源公司;2010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工程监理协议》,约定监理费11元/平方米,监理费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支付监理费30%,基础完支付20%,主体封闭支付监理费40%,余款工程竣工一周内付清”。2022年4月2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温商房地产公司尚欠新浦家园工程监理费158877.6元,该款项至今尚未给付。
再查,**哈尔市广源建设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黑龙江广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1月26日变更名称为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涉案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天津广源公司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工程监理协议等和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天津广源公司与温商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系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天津广源公司依约完成了监理工作,温商房地产公司应履行给付监理费的义务。因双方在《协议书》中已明确了联通名苑项目一、二、三期的监理费数额为1393547.29元,庭审中,温商房地产公司对该金额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天津广源公司主张温商房地产公司给付监理费1393547.29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其主张的利息65713.64元,因双方约定于2021年2月12日前付清联通名苑项目一、二、三期的监理费1393547.29元,而温商房地产公司到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故其应赔偿利息损失,即应以1393547.29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温商房地产公司已将联通名苑1号商服楼00单元01层03号及联通名苑2号商服楼00单元01层04号的两处房产抵押给天津广源公司,且协议中写明“如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监理费,则天津广源公司有权对此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故如若温商房地产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天津广源公司有权对联通名苑1号商服楼00单元01层03号房屋及联通名苑2号商服楼00单元01层04号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又经双方对账确认,新浦家园工程监理费金额为158877.6元,故温商房地产公司应予以给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哈尔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通名苑一、二、三期工程的监理费1393547.29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若**哈尔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其应得款项范围内对联通名苑1号商服楼00单元01层03号及联通名苑2号商服楼00单元01层04号的两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哈尔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浦家园工程监理费15887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82元,由**哈尔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朔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