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6797号
原告: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24-1-19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圳,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世纪兴泰环保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