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426民初641号
原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泰道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海得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谷水路300号A1分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得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