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华陆港(山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华陆港(山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区龙兴街9号万立科技大厦三层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9900MA0MBBJH7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泰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328547405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龙城大街58号B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69383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晋华陆港(山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2024)晋0927民初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晋华陆港(山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927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该建设工程施工合是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书面签订任何协议,对双方产生争议的管辖地未进行任何的约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同时上诉人晋华陆港(山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小店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晋华陆港(山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间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被上诉人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中载明,“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工程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据此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