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民初581号
原告:天津恒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金泰丽湾28-1-13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杰,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区8号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冯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恒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恒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计937元,由原告天津恒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