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1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安天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公路西侧宝坻经济开发区宝兴道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
上诉人天津华安天建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5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华安天建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愿意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天津华安天建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华安天建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上诉人天津华安天建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佳
审判员刘丽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