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初178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晶,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新:津都大厦A座401-567室)。
法定代表人:郭亦军。
申请人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3570000元,或查询、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事实清楚、申请事项明确且理由充分,向本院提交的保全担保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3570000元,或查询、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