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生态城生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117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生态城生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1620号生态科技园研发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638777。
法定代表人:刘嘉,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401210834Y。
法定代表人:杨永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生态城生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津0116民初4365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元(含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富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如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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