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音乐学院、天津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8053号 申请人:天津音乐学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天津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211号。 被申请人: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 原告天津音乐学院诉被告天津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申请人天津音乐学院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95100元人民币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音乐学院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1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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