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华津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辖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周立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开发区华津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晓园新屯43门406。
法定代表人:封亚光,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市市容园林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士英路交口北侧宁发阳光花园**号楼1门。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梨双路锦联产业园15号楼。
法定代表人:裴景辉,董事长。
上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开发区华津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市容园林服务中心、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民初9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同意一审裁定为由,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包颖
代理审判员*鑫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