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容园林服务中心、天津市和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民申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市容园林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士英路交口北侧宁发阳光花园**号楼1门。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和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世纪花园1-1-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51号新海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市容园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容园林中心)因与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和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盈公司)、被申请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8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容园林中心申请再审称:(一)涉案工程系政府财政拨款工程,造价应依法定程序由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审定,市容园林中心并无核定造价的职权。原判决在查明和盈公司主张的造价与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审核造价有出入的情况下,未核实和盈公司主张造价的真实性,单凭市容园林中心原法定代表人的确认认定工程价款,损害了国家利益。(二)和盈公司施工的工程应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承包人,市容园林中心未经招投标即将工程交给和盈公司施工,该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行为应属无效,但原判决未确认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市容园林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和盈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10年6月,市容园林中心将本市12个点位夜景照明工程和二次供配电工程均交由和盈公司施工,全部工程于2010年9月6日竣工并交付使用。夜景照明工程和二次供配电工程系同一政府项目,和盈公司整体承接两个工程,施工整体进行,工程款支付行为无法区分,故两个工程均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原判决却未予审理二次供配电工程。(二)涉案工程2010年9月6日施工完毕并实际交付,和盈公司要求市容园林中心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综上,和盈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同方公司提交意见称,对市容园林中心的再审申请不再进行答辩,和盈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华泰公司对市容园林中心的再审申请未提交意见,同意和盈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容园林中心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市容园林中心与和盈公司就涉案工程并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市容园林中心认为原判决必须确认双方实际施工的行为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涉案工程的实际造价问题,市容园林中心在载有施工点位及审核造价的“2010年夜景照明网络工程施工点位确认单”上予以盖章确认,应为其对确认单上工程造价的认可。市容园林中心认为涉案工程须以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审核的造价为准,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于和盈公司的再审申请分析如下。和盈公司主张必须在本案中同时解决12个点位夜景照明工程及二次供配电工程两个问题。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及和盈公司再审审查期间的陈述,12个点位夜景照明工程与二次供配电工程施工内容不同,施工位置并不完全重合,也并未在同一份结算文件中一并结算,原判决认定二次供配电工程应另行解决,并无明显不当。关于和盈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问题,和盈公司与市容园林中心并未就涉案工程签订书面合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款的结算时间与结算方式,原判决未予支持和盈公司对工程款利息的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市容园林中心、和盈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市容园林服务中心、天津市和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