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容园林服务中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8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市容园林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士英路交口北侧宁发阳光花园**号楼1门。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靓,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周立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泽行科技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科馨别墅45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击水(蓟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解放南路351号新海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裴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栋,该公司监理员。
上诉人天津市市容园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容园林中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天泽行科技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行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四处楼宇夜间照明网络工程到底是谁施工,是被上诉人天泽行公司施工?还是上诉人同方公司分包的案外人海堡特(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就此争议,被上诉人天泽行公司主张其从上诉人市容园林中心处承揽涉案工程,但上诉人市容园林中心对此予以否认,并称涉案工程其发包给上诉人同方公司施工,而同方公司称其承包后,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海堡特(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各方就其主张在原审期间分别进行了举证。但依二审期间上诉人市容园林中心、同方公司提交的被上诉人天泽行公司出具给案外人中之杰公司内容为“收取四个楼宇劳务费4万元”的收据等证据看,涉案工程到底是谁施工,还需进一步核实相关事实后再确定。鉴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市容园林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3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哈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穆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