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7507号
原告: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武宁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东,男,汉族,1995年1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山,天津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金辉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树勇,经理。
原告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双方申请庭外和解,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福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于元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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