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与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9320号
原告:***,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住所地南开区科研西路**金辉大厦**,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四纬路延生里7号楼2门。
法定代表人:吴树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纲,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颜维维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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