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1283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8日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父),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母),女,1961年6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616-6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王 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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