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1283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8日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父),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母),女,1961年6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616-6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王 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