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屋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天津市金屋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天津市公安消防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南行初字第0098号
原告天津市金屋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10号康宁大厦A座110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金屋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708号。
法定代表人岳喜强,职务政委。
委托代理人***,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金屋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作出的《关于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迎宾广场酒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金屋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金屋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蒋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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