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与贾相辉、河北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7民初4303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贾相辉,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河北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天雄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贾培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占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轶,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B2座。
法定代表人:国福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宇,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贾相辉、河北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于伯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