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14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娟,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女,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嗣文,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B2座。
法定代表人:国福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伟,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岳**、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3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22日以同意一审判决结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15元,减半收取3,35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伟
审判员 何日升
审判员 郭小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飞凡
书记员周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