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4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B2座。
法定代表人:国福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静,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利明,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天津国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源(**之妻),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上诉人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证据,涉及案件事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福群
审判员  仝伟奇
审判员  刘继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学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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