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同**大数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215民初531号
原告: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827414XW,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B2座。
法定代表人:国福旺国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瑞李某1,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大数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OMA0JWC693T,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云州街1608号(装备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璐瑶李某2,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杰贾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219861016301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永叶尚某,女,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26198511015522,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泰达公司)诉被告大同**大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数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泰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瑞李某1、**大数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杰贾某、尚永叶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泰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279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7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6月10日为48038.3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6076.7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2934115.14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1月23日签订《大同云中e谷产业园S2A地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大同云中e谷产业园S2A地块一期项目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施工项目管理服务、项目法务咨询和项目财务咨询,服务期限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止,合同签约价575万元,合同附件2中约定了被告支付服务费用的时间及每期金额,咨1询服务费用共分七次支付完毕,其中,第一笔服务费279万元应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的,应按照LPR标准的2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管理人员进场服务,并依约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现场质量缺陷、尾项统计以及报批报建程序及合同梳理工作等。截至2020年12月31日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本项目第一阶段调查报告并提交了服务成果,已达到第一期咨询服务费支付时间节点。但被告迟迟未能依约支付咨询服务费,已构成违约,经原告数次催要未果,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大数据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签约价575万元,依据法律规定服务合同金额达50万元应进行招投标,原告没有招投标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未向被告提供服务成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一笔服务费、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于法无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在第一次庭审时,由于双方意见差距较大,要求双方庭后对证据进行核对,在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就证据进行补充,而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因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1月23日签订《大同云中e谷产业园S2A地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签约价575万元,约定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施工项目管理服务、项目法务咨询和项目财务咨询,服务期限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止,还约定咨1询服务费用共分七次支付完毕,其中,第一笔服务费279万元应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的,应按照LPR标准的2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等。截至2020年12月31日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本项目第一阶段调查报告并提交了服务成果,已达到第一期咨询服务费支付时间节点。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泰达公司与被告**大数据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第一期咨询服务,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27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2倍计算,故原告主张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0日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出的原告没有招投标及未提供服务成果的辩解意见,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同**大数据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2790000元及逾期利息48038.38元(至2021年6月10日),从2021年6月11日起至归还完毕以2790000元为基数按照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大同**大数据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96076.76元(至2021年6月10日),从2021年6月11日起至归还完毕以279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同**大数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  美  忠
人民陪审员     徐贵仁
人民陪审员     白志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苏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