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5514号
原告:黄骅市和丰超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叶**,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海滨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学院西路。
法定代表人:薛君南,总经理。
被告: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国福旺,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双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徐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包晓芳,总经理。
黄骅市和丰超市与黄骅海滨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廊坊市双方商贸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骅市和丰超市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骅市和丰超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骅市和丰超市承担。
审判员 丁金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