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3执23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泰洋高科幕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1340898515M,住所地天津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西路。
法定代表人:姜照耀,该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领航铝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3068729893M,住所地茌平县乐平镇郝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世龙,该公司。
本院在执行天津泰洋高科幕墙有限公司与山东领航铝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山东领航铝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领航铝业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聊城分行营业部账户80×××40上的存款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保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