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7财保25号
申请人:天津泰洋高科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西路。
法定代表人:姜照耀,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慧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菁品实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盈溪路菁辉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泰洋高科幕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菁品实业(广州)有限公司账户存款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天津泰洋高科幕墙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泰洋高科幕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菁品实业(广州)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圃支行36×××02帐号的存款2433067.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泰洋高科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关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