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7财保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泰洋高科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西路。
法定代表人:姜照耀,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慧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菁品实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盈溪路菁辉街4号114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泰洋高科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菁品实业(广州)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账户存款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审查立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菁品实业(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泰洋高科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泰洋高科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