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民初1642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满足,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佰光,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君,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24-20。
法定代表人:杨可。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奕,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津南区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北省保康县。
被告:天津市圣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新中村工贸商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宝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基钢,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东五经路32号。
法定代表人:于宝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基钢,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
负责人:周天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圣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尹 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