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海景新都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滨汉民初字第4051号
原告天津海景新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健宏。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景新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海景新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