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2817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深化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65号利中大楼2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