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天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民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京门大道396号2楼8206。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北1号楼7层7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置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宜清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众鑫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街**工业区商务区商务楼61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区王串场容彩里2号楼4门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天***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置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众鑫合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天***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1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方 哲 审判员 张 胜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