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中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2504号
申请执行人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菱花南路中段路东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91627346。
法定代表人史作鑫,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2单元2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UXMB3H。
法定代表人危红鹏,职务总经理。
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河南中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中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服务费77030元。河南中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王 千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