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华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天水华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天水昊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5民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民主东路恒通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小东,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昊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昊泰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水昊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4)天秦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卫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天水昊泰实业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现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4)天秦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田力
审判员石岚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