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桐城市孔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执异3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桐城市孔城镇人民政府,住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镇岗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81003121107B。
法定代表人:刘栋,该镇镇长
原案申请人:桐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614372507。
法定代表人:施正雄,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桐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玉公司”)与异议人桐城市孔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孔城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孔城镇政府对冻结其在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2001××××0017)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孔城镇政府称,上述冻结的账户系政府资金结算户,用于财政资金支付,账户里资金均专款专用,不得为其他民事债务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冻结该账户已经影响到基层政府基本运转。
本院查明: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桐玉公司与异议人孔城镇政府(2022)皖0881执135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7日冻结了孔城镇政府在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2001××××0017)。该账户系根据国库支付制度改革及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要求,经桐城市财政局同意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请求桐城市财产局协助调查该账户的相关情况,同日,对方函复本院:1、该账户确实为单位零余额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2、涉及孔城镇人民政府的所有自己支出均通过该账户进行结算;3、引江济淮等工程涉及孔城镇的资金均须通过该账户进行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孔城镇政府在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2001××××0017)能否被采取强制冻结或者划拨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本院分析评判认为,该账户暂时不应冻结,理由如下:
1、账户性质决定暂时不宜冻结。案涉冻结账户系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系为方便国库支付而设立,是保障基层政府运转。账户资金系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在桐玉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里有原执行案件相关工程专项资金的情况下,依照《预算法》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强制执行。故该账户暂时不宜冻结。
2、账户现状决定暂时不宜冻结。该账户目前余额为0,被冻结后,银行无法替基层政府支付运转费用,国库中心也会无法向其汇入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结算,冻结只会导致该账户丧失保障政府运转相关功能,影响基层政府运转效率和形象,对本案无任何益处。
3、镇政府现状决定该账户暂时不宜冻结。国家多项重点工程(包括引江济淮、武岳高速、德上高速、白浙线重点工程)均经过孔城镇或与该镇相关联,如果继续冻结该账户,将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孔城镇政府在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账号2001××××0017暂时不宜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撤销(2022)皖0881执1351号执行案件中冻结孔城镇政府在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2001××××0017)的执行行为。
当事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庆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甘少林
审判员  吴米芳
审判员  汪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 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