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3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兴源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施正雄。
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林礼钦。
关于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28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33653.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4.44元。因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闽A8××**(丰田牌,注册日期为2009年7月11日)、闽A76T**(奥迪牌,注册日期为2013年10月18日)、闽AL3H**(别克牌,注册日期为2018年1月1日)汽车,本院(2021)粤0606执15538号案于2021年12月16日对上述车辆予以轮候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闽清县××街××号××楼整层(不动产权证:梅房权证M字第1××2号)、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09号2号楼1层楼整层、206-606单元(不动产权证:梅房权证M字第1×**)、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11号5层整座(不动产权证:梅国用(2014)第1××8号)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由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首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闽清县××街××号××号楼××层楼整层、通道(不动产权证:梅房权证M字第1××8号)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由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首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闽清县梅城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梅国用(2014)第1××9号】由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2021)粤0606执15538号案于2021年9月13日对上述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网络查询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除上述本院已另案轮候查封的房产及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明
审判员 朱贵明
审判员 张成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