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终3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
法定代表人:尹洪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柏杨,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东升,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雨田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马仁村205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MUPB109。
法定代表人:雷经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宣乐,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雨田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田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宣判前,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8元,减半收取6124元,由上诉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文伟
审判员 王艳东
审判员 孙 曼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李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