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2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雨田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马仁村205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MUPB109(1-1)。
法定代表人:雷经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宣乐,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原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
法定代表人:尹洪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芳,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芜湖市雨田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田润公司)与被上诉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文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9)皖1282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9)皖1282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芜湖市雨田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3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许汝佺
审判员 罗亚敏
审判员 姚 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情情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