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82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界首市澔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颍南福通路西段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MYH387F(1-1)。
法定代表人:张坤,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市雨田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马仁村205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MUPB109。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界首市澔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雨田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界首市澔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芜湖市雨田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282执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魁
审判员 应学华
审判员 沈 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伟光
书记员刘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