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雨田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雨田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

法定代表人:尹洪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雨田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马仁村205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MUPB109。

法定代表人:雷经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芜湖市雨田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民初1315号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涉案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应以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2、双方签订的《道路绿化施工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了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是甲方即上诉人方所在法院,蒙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涉案合同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芜湖市雨田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诉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是蒙城县307省道西段绿化工程,是不动产附属工程,应为不动产的一部分,所产生的纠纷应属于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当事人的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蒙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裁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冬云

审判员  王肖红

审判员  周腊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长友

书记员卢方针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