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雨田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国文与芜湖市雨田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82民初1251号
原告:徐国文,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芜湖市雨田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马仁村205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MUPB1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文与被告芜湖市雨田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文于2018年5月29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文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文撤回对被告芜湖市雨田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国文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