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磨山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5财保32号 申请人:***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23号A栋1**5楼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024199X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汉磨山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磨山路口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5181836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磨山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8,894,100.11元或等值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由苏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8,894,100.11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诉保(2019)字第C0125010号)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武汉磨山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磨山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8,894,100.1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